规章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外请、外出会诊制度
发布时间:2013-08-21   文章来源:医务部   责任编辑:赵渭桥  (点击: )

 

为规范临床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我院外请、外出会诊制度。

一、会诊的定义

1. 外请会诊:是指本院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经医务部批准,邀请其他医院(简称为会诊医院)所需专业的医师为本院患者所开展的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2. 外出会诊:是指本院医师经医务部或总值班选派或批准,为需会诊医院(简称为邀请医院)的特定患者所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二、会诊程序

1. 外请会诊程序

受邀请的外院医师原则上应是三甲医院或其它专科医院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专家。

1)会诊提出

疑难复杂病例经科内会诊、院内会诊后,诊断仍不明确,或治疗上仍存在困难的病例。患者存在本院未开设的学科范围的疾病,或本院未开展、尚不成熟的新诊疗技术。

患者家属要求的。

医疗组填写院际会诊申请单,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史摘要、拟邀请医师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目的、时间等情况,经科主任签字同意,报医务部批准备案,必要时医务部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医务部(或拟请会诊科室负责人)与拟邀请会诊医师所在医院的管理部门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联系,请求落实,并告知时间与地点,简介患者病史等资料,陈述会诊目的。

申请科室负责会诊医师的接送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会诊前准备

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及家属告知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需征得患者、近亲属或监护人同意并须有签字凭证。

外请会诊前,必须有科内会诊或院内会诊讨论记录。

主管医师完成各种记录,各项检查结果附于病历中,影像片收集齐全。

3)会诊进行

提请科室指定人员负责接待会诊医师。

由主管二线或三线陪同诊查患者,医疗组其他人员随同。

全市大会诊程序同全院性会诊。

4)会诊后

会诊医师应亲自填写会诊意见,主管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中,并请上级医师审阅签字。

主管医师执行会诊意见,进行进一步辅助检查,完善或更改治疗方案。

主管二线医师或以上医师向患者或家属告知会诊结果,患者或家属知情并签署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特殊的检查及治疗。

如患者需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或耗材的,须预先与采购部门联系,按程序采购。

邀请科室填写《会诊情况反馈表》表,24小时内报医务部备案。

5)会诊费的支付

会诊费按受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规定的标准,由患者家属支付。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

2. 外出会诊程序

1)外出会诊医师一般应为正式受聘于本院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

2)医师外出会诊前,邀请医院应当先向本院医务部发送会诊邀请函,急诊可先电话邀请,事后补会诊单(带回)。

3)本院接到会诊邀请后,相关科室、医务部或总值班应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急会诊1小时内,平诊会诊24小时内),会诊用车一般由邀请医院负责,派出会诊医师后应电话告知邀请医院。会诊影响科室正常工作但情况特殊时,应当经本院主管副院长批准;不能及时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及时告知邀请医院。

4)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

5)如邀请医院需会诊收款收据,会诊医师回院将会诊报酬交财务科后,由财务科寄出。

6)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填写《医师外出会诊信息反馈表》上交医务部,会诊费上交财务部,按规定领取会诊劳务费。

三、会诊的义务和责任

1. 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及常规。

2. 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如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时,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

3. 会诊医师若发现邀请医院在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方面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已超出该医院执业范围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本院或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

4. 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被邀医院应当协助处理。

四、会诊费用

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奖罚规定

1. 医务部对医师外出会诊实行专人负责、专册登记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日期、会诊医师、邀请医院名称、患者疾病等,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2. 会诊医师为邀请医院解决重大问题,受到邀请医院或患者书面表扬者,医院将予以表扬。

3. 严禁个人或科室私自邀请会诊医生或私自外出会诊。私自邀请其他医院医生会诊或私自外出会诊所引起的医疗纠纷,邀请者本人或科室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医师外出会诊时违反规定收取会诊费用,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经纪检部门查实,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5. 医师外出会诊时,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操作规范,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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