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发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B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费用超过15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但已有明确诊断,本人要求重复检查的,其费用由本人负担。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对特殊检查结果实行阳性率指标控制,并定期公布。未达标的特殊检查费用,由医疗机构负担,(阳性率:CT≥75%、ECT>75%、MRI>7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等费用高于常规治疗50%以上的治疗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常规治疗技术能够医治,但本人要求采用高新技术设备的,其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
(3)安装普及型人工器官(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血管支架、体内置放材料、心脏起搏器、购置器官及材料的费用,由本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施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手术的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2、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血管、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上述项目的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3、省劳动厅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等项目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均参照上述同类项目的自付比例执行。
4、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在门诊透析、肾移植病人在门诊用国产抗排斥药、癌症病人在门诊放、化疗,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有效帐据单据和审批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