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项目类:
(1)未列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及《特殊病种范 围管理暂行规定》的疾病诊疗费用;
(2)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
(3)非医嘱特级护理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高、增胖项目等;
(3)各种健康体检、预测:指脉仪、经络诊断仪、微循环诊查仪等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保健按摩费、药浴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药物蒸汽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
(6)戒烟、戒毒的费用;
(7)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医疗费用。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诊疗器械:药枕、药垫、药泵、热敷袋等;各种牵引带、各种专用检测治疗仪(器)、一次性导尿(器)、人工肛门袋;
(4)除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国产普通导管以外的一次性材料费以及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如心、肝、肺等器官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各种生理缺陷的手术,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形、色斑牙治疗、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的治疗项目。
5、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教学型、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十九)哪些项目新农合不予支付?
1、超出《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
2、不符合《陕西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一次性医用器材管理办法》、《陕西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管理办法》的一次性医用器材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的费用
3、除特殊情况外同一病种住院间隔时间未达到两周的再次住院费用
4、专家点名费、优质优价费(如医院开设的特诊及优质优价病房)、伙食费、住院陪人(护)费,电话费、损害公物赔偿费、就医路费(含救护车接送费用)等
5、各种保健、健美、美容(含口腔美容)及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磁疗用品、家庭自备的各种诊治
材料和器具的费用
6、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的费用
7、超出一般疾病限三天、慢性病限七天的出院带药费用(特殊病种除外)
8、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和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