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分散和化解科技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按照《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2〕12号)有关建立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的具体要求,决定开展科技企业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贴对象
保费补贴资金支持的科技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我市科技企业“小巨人”;
2. 企业产品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域》的范围: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
3.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
4.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5.企业注册地址、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行政辖区。
二、补贴险种范围
科技保险险种是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执行保险、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对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特点和实际需求的保险险种,根据实际情况,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认定的,可适时纳入科技保险险种补贴范围。
三、补贴方式及标准
科技企业保险保费补贴方式为按年度定额补贴,对于参加科技保险的科技企业补贴额度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40%进行补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西安市科技企业“小巨人”补贴额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50%进行补贴;高端科技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60%进行补贴。
每年每户企业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且省、市、区累计科技保险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80%。
四、服务机构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认定具有资质的合作科技保险中介机构作为西安市科技保险项目的风险管理顾问,并委托其开展企业科技保险险种调研和产品设计,为全市科技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协助办理投保手续、补贴保费申请等事宜;认定具有资质的科技保险公司作为科技保险合作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保险产品。
五、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根据申请事项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 西安科技企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 本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企业已购买的保险合同复印件及保费发票复印件;
5. 高新技术认定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等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6. 市科技局扶持科技企业“小巨人”相关证明材料;
7. 企业的开户银行、户名及帐号。
六、办理程序
1. 补贴资金项目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及7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给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联合进行复核、批准。
2. 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批复对拟补贴的企业在西安科技信息网和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若无异议,将批复通知到有关部门和企业。
3. 市财政局根据批复文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七、管理监督
(一)申请企业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任何单位不得骗取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将视情节轻重,在政策实施期限内给予申请企业以下处理:
1. 追回已取得的补贴资金;
2. 3年内不得享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出台的其他鼓励政策。
(二)保险公司和科技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不得套取或与企业合伙套取补偿资金。对套取补偿资金的,取消其5年内提供科技保险服务和科技保险经纪服务的资格。
八、补贴资金
西安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由西安市科技资源统筹专项资金列支。鼓励各区县、开发区结合本区实际设立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制定相应配套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九、其他
1.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2.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