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法规就在身边】碰不得的“红线”系列: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发布时间:2021-03-12    文章来源:纪委办公室   作者:  责任编辑:王美英  (点击: )

 编者按:为了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强化“一岗双责”的意识,院纪委自2018年2月开辟了“法规就在身边”廉政教育专栏,每月一期,共精选了发生在医疗服务领域典型的违纪违规案例14期,通过“法规就在身边”系列的持续宣传,帮助我们的医疗从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了解自己在履行岗位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哪些风险,触犯哪些法规,并以此来规范我们的行为。从2019年5月起,将推出“碰不得的‘红线’”系列,通过对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剖析,揭示党员领导干部在“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及产生原因,并配以相关党规党纪链接,指明了对这些违规违纪行为的预防治理对策和处理依据,为党员领导干部做出警示和提醒。

【典型案例】

2019年3月,某市纪委对市科技局副局长刘某某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经查,刘某某多次在工作中违反请示报告制度,不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其本人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经市纪委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科技局副局长职务,由副处级降为科员。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不按照规定或者不按照要求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违纪案件。所谓的“不按照规定”,是指违反党中央和省部级党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所谓的“不按照工作要求”,是指虽然没有党内法规文件明文规定需要请示、报告,但上级党组织或者本级党组织有履行工作职责中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要求。所谓的“重大事项”,既包括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也包括党员干部个人生活方面发生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即这里的“重大事项”既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告的私人事项,也包括工作事务。比如,按照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应当报告的重要人事安排、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个人家庭重大变故,配偶子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判断能否构成重大事项,要结合实际情况,一般来说,能够对工作或个人家庭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就属于重大事项。对这些重大事项,要严格区分哪些属于请示事项,哪些属于报告事项。对于需要事前请示的,要及时向组织请示,由组织作出判断和决定之后,再予以实施。对于需要报告的,要及时向组织报告,让组织掌握情况,供组织决策参考。党员能否及时向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和生活中的重大事项或者个人去向是衡量党员组织纪律性高低的重要标准,以此检验党员党的意识、党性观念的强弱,也是确保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重要途径,党员如果不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就会造成上级对下级情况不掌握,组织对个人情况不掌握,党的领导就会弱化。因此,对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必须给予党纪惩戒。

本案中,刘某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但其却多次违反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和个人家庭生活中发生的重大事项,都不向组织请示报告并违规因私出国(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廉政提醒】

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表面上看是小事,但实际上是政治纪律意识淡薄的典型表现,背后往往隐藏着严重问题。从党内政治生活现状和近年来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方面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必须从严格制度执行和制度约束上加以解决。请示报告制度始建于革命战争年代,1948年9月,党中央在西柏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强调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正是这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进了党的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保证了政令军令畅通,为解放战争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请示报告制度看似比较具体,但绝不是什么小事一桩。实际上小中见大,它体现着党员干部党的观念、党性修养,影响着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不请示、不报告,是组织观念淡薄、纪律约束松弛的表现,同时这种现象又往往同其他问题交织在一起。这种现象一旦泛化,必然会带来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一系列衍生问题。这项制度执行得好,上级组织可以及时掌握党员干部的有关情况,可对下级党组织决策进行把握,从而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问题,避免更严重的问题出现。

当前,请示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党员干部出事就出在这个上面。有的党员干部目无组织,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组织上都不知道,有事要找他们,还需颇费周折。从这些年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来看,不请示报告的干部,可能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党员领导干部独来独往、天马行空,迟早会走向反面。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与否的试金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我们这么大的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2019年1月,《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出台,中央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请示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明确要求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自行其是,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都要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一事一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更不得虚报、谎报、假报。要重申和完善各项报告制度,明确必须报告的事项和程序,该报告的事项第一时间就要报告,要报告发生了什么事、什么原因。该请示报告的不请示报告,或者不如实请示报告的,那就是违纪,就要严肃处理。

【党纪党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上一条:积极面对肾病 共享精彩人生——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肾脏病院举办义诊科普活动

下一条:国际视野下提高临床研究水平策略——一附院成功举办规培/研究生线上科研培训讲座第四讲

关闭

科室网站

关注我们

Copyright(c)2011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陕ICP备12009712号-3号 地址:陕西·西安市雁塔西路277号 邮编:710061 技术支持:网络信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