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实施。
为了便于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护士条例》,4月14日,工会和护理部“以答题的形式”组织全院护士学习《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的出台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条例》从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条例》强调,自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护士条例》的公布与施行,将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稳定护士队伍,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从而达到提高护理质量,改善护患关系,推进护理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希望全院护士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依法履行护士职责,维护护患双方权益,提高护理质量。